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V-113-監宣-628-20241217-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劉朝希 相 對 人 洪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洪秀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 二、選定劉朝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 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劉美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朝希為相對人洪秀琴之配偶,相對 人因大腦創傷性出血合併意識不清,目前無法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並請求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長女劉美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因大腦創傷性出血合併意識不 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指定劉美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其最佳利益。 (一)聲請人之陳述(本院卷第3~4頁家事聲請狀、第22頁家事陳報 狀)。 (二)診斷證明書(同卷第7頁台中榮民總醫院、第25~26頁林新醫 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 (三)戶籍資料(同卷第5~6頁戶籍謄本、第9~10頁戶役政資訊網站 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第17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 戶籍資料)。 (四)親屬會議同意書(同卷第23~24頁)。 (五)親屬系統表(同卷第27頁)。 (六)林新醫院林新法人醫字第1130000672號函檢附之精神鑑定報 告書(同卷第28~30頁)、鑑定人結文(同卷第31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