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DV-113-監宣-629-20241226-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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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呂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向本院具狀陳報已與醫 院訂明且可配合鑑定相對人田梓諭精神或心智狀況之期日,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 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鑑定乃監護宣告事件之法定要件,並需當事人協同踐行之。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田梓諭為監護宣告,經 本院函請聲請人配合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沙鹿總院(下稱光田醫院)對相對人進行鑑定程序,然光田醫院於113年10月15日、113年11月21日與兩造聯繫,兩造均無法配合鑑定時間之安排致無法完成鑑定程序,聲請人所指之聯絡人亦表示不懂如何處理相關流程,先取消此鑑定,此有光田醫院113年11月27日(113)光醫精鑑字第113甲00518號函文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