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DV-113-監宣-630-20250109-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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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甲OO 代 理 人 林世民律師 相 對 人 乙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聲請人之代理人林世民律師、 送達代收人任庭儀、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5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為顯然之錯誤,應予 更正補充記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