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V-113-監宣-655-2024102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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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簡錦龍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代 理 人 李志龍律師 相 對 人 簡秀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簡秀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 二、選定簡錦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簡伯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姪子。相對人因遺傳性共 濟失調,患有小腦萎縮症及肢體萎縮,無生活自理能力,需專人照顧及輪椅代步,經家人延醫治療均不見起色,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相對人之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依相對人之最佳利益,選定由相對人最近親屬共同推舉之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請指定由相對人最近親屬共同推舉之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兄簡伯賢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簡伯賢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⒉親屬團體會議紀錄、同意書。⒊親屬系統表。⒋戶籍謄本、親等關聯資料。⒌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  ⒍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113年9月13日慈中醫文 字第113189號函暨所附鑑定報告。 ㈡、相對人因思覺失調症、共濟失調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簡伯賢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附錄: 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9條第1項、第1099條之1規定: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指 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 法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 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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