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DV-113-監宣-659-2024110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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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甲OO 住○○市○○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乙OO 生前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OO為相對人乙OO之女,相對人因中 風後,致意識不清、四肢顯著攣縮且長期臥床,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甲OO為其之監護人,又相對人與其他親屬久未聯繫,另請指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指派之社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已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死亡,有相對人個人 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受監護宣告人既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上開規定,應裁定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黃鈺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