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DV-113-監宣-673-20241112-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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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甲OO 相 對 人 乙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 二、選定甲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乙OO之監護人。 三、指定丙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OO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相對人因重度智能不 足,致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叔父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叔父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書。 ⒊親屬系統表。 ⒋戶籍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資料。 ⒌親屬會議記錄: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丙OO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⒍丙OO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⒎相對人之胞弟林坤泉同意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丙OO擔任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⒏相對人之胞弟林瑞仁之身心障礙證明。 ⒐監護輔助鑑定書。 ㈡相對人因自幼身心發展遲緩,重度智能障礙,智能表現遠低 於一般水準,雖能可口語溝通,一般日常生活自我照顧尚可完成,但簡單兩位數家法無法正確回答,抽象思考有明顯不是,其理解力、判斷力均有明顯欠缺,不能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且無回復可能性,依相對人精神障礙程度,相對人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有監護輔助鑑定書可憑,爰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黃鈺卉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 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