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V-113-監宣-685-2024101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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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曾雅屏 住○○市○○區○○路00巷0號之10 相 對 人 王仁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王仁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 二、選定曾雅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王仁佑之監護人。 三、指定王宏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王仁佑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雅屏為相對人王仁佑之母,相對人 因羅氏症候群,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父王宏民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父王宏民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㈠證據:⒈聲請人之陳述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⒊親屬系統表⒋戶口名簿⒌親屬會議記錄: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王宏民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⒍王宏民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⒎監護(輔助)宣告鑑定報告。㈡相對人因羅氏症候群、極重度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王仁佑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王宏民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 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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