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V-113-監宣-688-2025030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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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黃○寧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姚○心為監護宣告,而相 對人姚○心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之民國113年12月2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