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監宣-690-20241129-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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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廖靜芝 代 理 人 墜妤希 相 對 人 甲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甲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 二、選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現為廖靜芝)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指定之社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領有第一、五、七類身心障礙極重 度併失語症等疾病,於民國107年6月13日騎車自摔送醫,經診斷為腦血栓症合合併梗塞,右側肢體無力臥床生活無法自理需仰賴他人協助照顧,自107年7月6日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工安置於護理之家迄今,相對人已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又相對人離婚、父母已歿,女兒於韓國讀書、就業,無法提供照顧、相對人與手足間已無往來,經聯繫後皆表達無法提供照顧,已無親屬可以擔任監護人,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之監護人,另請指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指派之社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胞弟陳仕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⒊親屬系統表。 ⒋戶籍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資料。 ⒌親屬會議記錄: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臺中市政府 社會局指派之社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⒍監護輔助鑑定書。 ㈡相對人因腦中風後遺症、失語症、右側肢體偏癱,完全無法 自理生活,不能管理處分自己財產,無回復可能,依相對人精神障礙程度,相對人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指定之社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黃鈺卉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 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