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DV-113-監宣-712-2024110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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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甲OO 住○○市○○區○○路00巷00號 相 對 人 乙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OO(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丙OO(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OO之監護人。 三、指定丁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OO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OO為相對人乙OO之兒媳,相對人因 罹失智症、巴金森氏症及糖尿病伴有高血糖及原發性高血壓,致長期臥床,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甲OO之配偶丙OO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兒媳丁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乙OO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 請人甲OO之配偶丙OO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兒媳丁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親屬系統表。 3.戶籍資料。  4.親屬會議紀錄:同意選定聲請人甲OO之配偶丙OO為監護人, 指定相對人之兒媳丁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5.丁OO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6.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113年7月15日診斷證明書。 7.澄清綜合醫院成年監護鑑定書。㈡相對人因失智症且急性心肌梗塞,亦患有糖尿病、高血壓及巴金森氏症病症,目前完全臥床,左手被保護性約束且肢體無力無法行走,呈現嚴重障礙,回復可能性低,精神障礙之程度重大,應為監護宣告,有澄清綜合醫院成年監護鑑定書在卷可按,堪認相對人確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爰准依聲請人甲OO聲請對相對人乙OO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甲OO之配偶丙OO為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丁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黃鈺卉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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