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DV-113-監宣-715-2024110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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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甲OO 住○○市○○街00號 相 對 人 乙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OO(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OO之監護人。 三、指定丙OO(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OO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OO為相對人乙OO之長子,相對人因 有鬱血性心衰竭、慢性腎衰竭、認知功能退化且不良於行,日常生活需人照護,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請指定相對人之次子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事證,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其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次子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親屬系統表。 3.戶籍資料。  4.親屬會議紀錄:同意選定聲請人甲OO為監護人,指定相對人 之次子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5.丙OO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6.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113年8月1日診斷證明 書。  8.國軍臺中總醫院精神科王志豪醫師出具之成年監護鑑定書。 ㈡查,相對人因重度失智症,有精神障礙,下肢力量差致平日需使用輪椅,日常生活無法自理,無法自己獨立處理經濟活動,無適切言語或情感表達,思考反應貧乏,無法對自身權益做出適當判斷及處理,表現理解及表達均有困難,不論生理或心理,均需外在協助,自己無法自主處理或應對外在之要求,無法為自己的權益做有效判斷,需他人代為處理,且難有回復可能,已達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程度,有國軍台中總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爰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黃鈺卉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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