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V-113-監宣-719-2025020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非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劉思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伶珠社會工作師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 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現由本院以113 年度監宣字第719號事件審理中,而相對人經送請台中慈濟醫院鑑定結果,認其因失智症,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達等情,有該院成年監護鑑定書可憑。是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即應依職權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再經本院審酌陳伶珠社會工作師為經司法院造冊推薦之程序監理人人選,具有處理家事事件知識及實務工作經驗,堪認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可充分保障相對人之權益,且陳伶珠社會工作師亦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有本院電話紀錄表為憑,爰依上開規定,選任陳伶珠社會工作師為相對人於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719號監護宣告事件之程序監理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