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V-113-監宣-720-2024102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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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歐政治 住○○市○○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歐蔡秀蓮 關 係 人 盧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歐蔡秀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 二、選定歐政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盧雅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相對人因重度失智 症,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已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並請求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媳婦盧雅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因重度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為監護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相對人之媳婦盧雅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聲請人之陳述(本院卷第4~6頁)。 (二)戶籍謄本(同卷第7~8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 二親等)(同卷第19頁)。 (三)親屬系統表(同卷第11頁)。 (四)診斷證明書(同卷第12頁)。 (五)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 同卷第13頁)。 (六)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同卷第14頁)。 (七)成年監護鑑定書、鑑定人結文(同卷第28~32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