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監宣-726-20241129-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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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廖靜芝 代 理 人 黃雅琴律師 相 對 人 甲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 二、選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現為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監護人。 三、指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指定之社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中度智能障礙之人,由聲請人安置 於身心障礙教養院,已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又相對人之父母親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且遺棄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52號裁定停止親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且相對人之祖父母、外祖父均已過世,外祖母年事已高無力協助照顧,已無親屬可以擔任監護人,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之監護人,另請指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指派之社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胞弟陳仕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3.親屬系統表。 4.戶籍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資料。 5.本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52號裁定。 6.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重大 決策會議停止/撤銷親權、終止收養評估摘要表。 監護輔助鑑定書。 7.監護宣告鑑定報告。 ㈡相對人因中度智能障礙、腦性麻痺等,抽象思考有明顯障礙 ,社會適應、理解力、判斷力均有明顯欠缺,不能管理處分自己財產,回復可能性低,依相對人精神障礙程度,相對人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指定之社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黃鈺卉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 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