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V-113-監宣-761-2024102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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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賴裕綺 住○○市○○區○○街00巷00號 相 對 人 賴王秀蘭 關 係 人 賴裕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賴王秀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 二、選定賴裕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賴裕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三女,相對人因重度失智 症,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已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並請求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長子賴裕綸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因「血管型失智症」,致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相對人之長子賴裕綸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聲請人之陳述(本院卷第5頁)。 (二)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 同卷第6頁)。 (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同卷第7頁)。 (四)身心障礙證明、國民身分證影本(同卷第8~9頁)。戶籍謄本( 同卷第10~12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同卷第15~16頁)。 (五)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中慈濟醫院113年10月1日慈中醫文 字第1131257號函暨所附成年監護鑑定書、鑑定人結文(同卷第19~24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