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DV-113-監宣-762-2024110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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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甲OO 住臺中市大里區德芳南一街150巷 相 對 人 乙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OO(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OO(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OO之監護人。 三、指定丙OO(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OO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OO為相對人乙OO之配偶,相對人因 罹日本腦炎合併呼吸衰竭後,致意識不清且長期臥床,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甲OO為其之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子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乙OO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 請人甲OO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子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親屬系統表。 3.戶籍資料。  4.親屬會議紀錄:同意選定聲請人甲OO為監護人,指定相對人 之子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5.丙OO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6.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成年監護鑑定書。  7.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3年8月15日診斷證明書。 ㈡相對人因生理狀況引起的非特定精神疾病,呈現四肢癱瘓且雙手手指末梢呈現攣縮狀態,平日整日臥床須接受維生治療及專人全責照顧,雖對外在刺激偶有睜眼之反應,但對叫喚其名字無眼球轉動或眨眼之反應,無法與旁人做有效之口語或肢體溝通,身上有鼻胃管、氣切、導尿管、以及看護墊使用等以維持持其基本生理需求,平日整日躺床接受維生、物理與復健治療,並有幻覺以及妄想等精神症狀干擾其陳述能力,短期內回復可能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成年監護鑑定書在卷可按,爰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黃鈺卉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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