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DV-113-監宣-777-2024110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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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甲OO 相 對 人 乙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OO之監護人。 三、指定丙OO(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OO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OO為相對人乙OO之母,相對人因極 重度身心障礙,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甲OO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父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乙OO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 請人甲OO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父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親屬系統表。 3.戶籍資料。 4.親屬會議紀錄:同意選定聲請人甲OO為監護人,指定相對人 之父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5.丙OO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6.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7.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醫師出具之成年監護鑑定書。 ㈡相對人目前的發展年齡為7個月,其認知與相關發展表現明顯 落後其生理年齡(25歲3個月)與同齡者。此外相對人整體適應表現落於非常低下之範圍,日常生活功能表現上需要父母非常大量的協助。在認知功能、各方面生活功能和適應表現上都有明顯困難,需持續接受相關資源的協助。相對人對於叫名、聲音未有明顯反應,無法理解指令,與評估者未有眼神對視,多數時間眼神會向上凝視,偶會轉頭張望環境,有自我刺激行為(曾以拇指摩擦衣服、固定帶扣環)。注意力不集中,態度顯得漠不關注周遭,情緒較淡漠,頭部常上仰及不停移動,眼球多注視天花板且眼神很少注視他人。臉部偶自笑,雙手呈緊握狀且不停晃動,下肢無法行走。且相對人自幼語言發展遲緩而無言語表達也無法理解他人言語。相對人有極重度認知功能障礙,回復可能性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醫師出具之成年監護鑑定書在卷可按。本院爰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黃鈺卉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