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監宣-778-2024112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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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李定賢 相 對 人 江諭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江諭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 二、選定李定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李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夫,相對人因腦出血,目 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為照顧相對人之身體或其利益,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之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子李楊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子李楊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本院卷第4~6頁)。 2.戶籍謄本(同卷第8-9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 親等)(同卷第12頁~12頁背面)。 3.林新醫院113年8月16日診斷證明書(非創傷性顱內出血、呼吸 衰竭、肺炎,113年8月15日轉出至一般病房,無自理能力需專人照護,同卷第10頁)。 4.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同 卷第6頁)。 5.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同卷第7頁)。 5.親屬系統表(同卷第6頁背面)。 6.鑑定人結文(同卷第19頁)、精神鑑定報告書(同卷第17~18頁 )。 (二)相對人因非創傷性顱內出血,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相對人之子李楊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