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DV-113-監宣-786-2024101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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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謝清華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1 相 對 人 謝陳玉蓮 關 係 人 謝清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謝陳玉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 二、選定謝清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謝清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相對人因腦中風, 經送醫治療,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之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次子謝清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次子謝清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本院卷第5~6頁)。2.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同卷第7頁)。  3.親屬系統表(同卷第8頁)。  4.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同卷第9頁)。  5.戶籍謄本(同卷第10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 親等)(同卷第13~14頁)。  6.診斷證明書(同卷第11頁)。  7.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3年9月23日院精字第1130014993號 函暨所附監護輔助鑑定書、鑑定人結文(同卷第17~22頁)。 (二)相對人因腦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相對人之次子謝清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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