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V-113-監宣-791-2024120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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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黃琴麗 相 對 人 黃宇泓 關 係 人 黃于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黃宇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 二、選定黃于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 之監護人。 三、指定黃琴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琴麗為相對人之胞姊,相對人黃宇 泓因患有情感性精神病,目前無法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已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並請求選定關係人即黃于庭為其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罹有情感性精神病,致不能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認選定關係人黃于庭為其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聲請人之陳述(本院卷第3~5頁)。 (二)身心障礙證明(同卷第7頁)。 (三)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同卷第15~16、23~26頁) 。 (四)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 同卷第18頁)。 (五)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同卷第19頁)。 (六)親屬系統表(同卷第17頁)。 (七)鑑定人結文(同卷第42頁)、成年監護鑑定書(同卷第45~46頁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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