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DV-113-監宣-802-20241112-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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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游少虹 相 對 人 余春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余春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 二、選定余酈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余春華之監護人。 三、指定余竑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余春華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游少虹已與相對人余春華離婚,為相 對人之前妻,然因兩造育有3名子女,仍有相當往來,相對人因腦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相對人之女余酈安為其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子余竑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余酈安 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子余竑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⒊親屬系統表 ⒋戶籍謄本 ⒌親屬會議記錄:同意選定余酈安為監護人,指定余竑龍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⒍余竑龍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⒎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民國113年10月29日慈中 醫文字第1131395號函暨司法精神鑑定報告。 ㈡相對人因血管性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余酈安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余春華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余竑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 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