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DV-113-監宣-804-2024111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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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甲OO 相 對 人 乙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 二、選定甲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丙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OO為相對人乙OO之長子,相對人因 腦梗塞中風、血管性失智、高血壓及陣發性心房顫動,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甲OO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長女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乙OO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 請人甲OO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長女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親屬系統表。 3.戶籍資料。 4.親屬會議紀錄:同意選定聲請人甲OO為監護人,指定相對人 之長女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5.丙OO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6.胡治國、胡建國、甲OO及丙OO同意選定聲請人甲OO為監護人 ,指定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7.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精神科陳廷任醫師出具 之成年監護鑑定書。 ㈡相對人為重度失智狀態及中風致左側偏癱,日常生活事務完 全需倚賴他人照護,呈現嚴重障礙,短期回復可能性極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甲OO聲請對相對人乙OO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甲OO為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