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DV-113-監宣-824-20250109-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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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趙○新 相 對 人 趙○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11月5日以102年度監宣字第689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盧○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聲請人年紀老邁,如果往生或重大,未能對相對人盡監護人之責,聲請人實不適再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爰依法聲請法院改定適合之人為監護人等語 二、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 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1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上開規定準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經本院於以102年度監宣字第689號民事 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盧○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689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以認定。 ㈡本院函囑財團法人臺中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下稱龍眼林基金會)派員訪視,訪視結果略以:「據訪視中了解,聲請人趙○新為受宣告人之父親,亦為受宣告人之監護人,考量自身身體關係,因此無繼續擔任監護人意願,關係人盧○美,因自身健康關係不佳,也無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惟就了解家中並無其他適合人選,另因本會僅訪視到部分人選,故建請法院彙整相關資料後,再為衡酌之。」等情,有該社工訪視報告在卷可參。 ㈢聲請人固主張上開事實,請求准許改定監護人云云,惟未據 聲請人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且倘聲請人欲辭任監護人,考量監護人需主責受監護宣告人之護養治療及財產管理,其中護養治療所需花費,依法由親屬負擔,建請監護人以選任親屬為宜等情,亦有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2月24日中市社障字第1130186269號函在卷可憑,是本院經審酌卷內相關事證後,認並無事證證明由聲請人繼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不符相對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