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3-監宣-832-20241030-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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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張聰俊 住○○市○鎮區○○○路00巷0號5樓 相 對 人 張雪娥 關 係 人 張雪品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張雪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 二、選定張聰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張雪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弟,相對人因失智症, 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已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並請求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胞妹張雪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因「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相對人之胞妹張雪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聲請人之陳述(本院卷第4頁)。 (二)診斷證明書(同卷第6頁)。   (三)戶籍謄本(同卷第7~8、12頁)。   (四)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 同卷第9頁)。 (五)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同卷第10頁)。  (六)親屬系統表(同卷第11頁)。 (七)鑑定人結文(同卷第20頁)、成年監護鑑定書(同卷第21~25頁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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