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V-113-監宣-890-2024101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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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林○○ 住○○市○里區○○路00號 相 對 人 林○○ 已歿 最後籍設臺中市○○區○○路00巷00 弄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聲請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間為監 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林○○為監護宣告事件,林○○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3年9月20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