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V-113-監宣-922-20250219-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2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 之人。 二、選定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 人之輔助人。 三、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患有情感性 精神病即雙向情緒障礙症,已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子女丙○○、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若未達監護宣告程度,併聲請輔助宣告,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等語。 二、按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1項之程度者,得依第1 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4條第3項、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另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為證。而本件經送請國軍臺中總醫院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雙極性情感異常,躁期無合併精神症狀,慢性,部分緩解,目前因疾病慢性化下導致有持續且明顯之部分認知及社會功能障礙症狀,且自發病初期逐漸產生自我照顧等多方面的退化,無法適切表達、遵守及維護自己權利或義務,須由他人代理重要事務,達到輔助宣告之程度等情,有該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可憑。足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但已達輔助宣告之程度。爰依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四、末按法院為輔助宣告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對其財產仍具處分 權能,輔助人僅於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等事件對於輔助宣告之人之行為具有同意與否之權限,從而本件輔助人無須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本院自亦無依法另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