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CDV-113-監宣-938-2025032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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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歿)生前住同上 關 係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謂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又監護宣告事件包括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前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第2、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相對人於本案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4年1月20日死亡, 有國軍臺中總醫院114年1月23日醫中企管字第1140001052號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