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DV-113-監宣-961-2024102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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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紀清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下列監護宣告事件之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專屬應受 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又家事事件法第164條條第1項第9款、第17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受監護宣告人紀新棟財產為許可監 護人行為,然受監護宣告人紀新棟於本件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3年9月26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3 項、第17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