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V-113-監宣-975-20241107-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阮氏金梅 相 對 人 林婉婷 關 係 人 林牧樂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 監宣字第24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林婉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 二、選定阮氏金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林牧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親,相對人因中重度失 智症,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已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並請求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胞姊林牧樂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因「中重度失智症」,致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相對人之胞姊林牧樂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聲請人之陳述(附於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46號卷 ,該卷第11、63~65頁)。 (二)親屬團體會議同意書(該卷第13頁)。  (三)親屬系統表(該卷第14頁)。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該卷第15~21頁)、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該卷第21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第6~8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同卷第9頁)。 (五)鑑定人結文(該卷第69頁)、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113年9月3 日彰醫精字第1133600497號函暨所附成年監護(輔助)鑑定書(該卷第71~75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