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V-113-監宣-993-2025011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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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賴彩玫 相 對 人 賴明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賴明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 二、選定賴秀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 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賴文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賴彩玫為相對人之胞姊,相對人癱瘓 ,目前無法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已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並請求選定相對人之胞妹賴秀玉為其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胞弟賴文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因思覺失調症及已知生理狀況 引起的非特定精神疾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准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照親屬團體會議之意願,選定相對人之胞妹賴秀玉為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相對人之胞弟賴文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聲請人之陳述(本院卷第5~6頁)。 (二)身心障礙證明(同卷第12頁)。 (三)戶籍資料(同卷第9頁戶籍登記簿、第10~11頁戶籍謄本、第2   8-1~29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 (四)親屬會議同意書(同卷第7頁)。 (五)親屬系統表(同卷第7頁反面)。 (六)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同卷第8頁)。 (七)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同卷第37~40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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