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DV-113-破-13-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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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鄭瑞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債 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附件所示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聲請書所載,其得組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見本院卷第53頁),爰以此暫定為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應補正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附件所示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又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債務人之財產如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債務,應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自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2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若聲請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是否無宣告破產之實益,亦請於補正前詳加斟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及其價值為何與計算上開 破產財團財產價值之依據。 二、聲請人應提出111、112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產狀況說明書。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㈠如為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各存款帳戶存摺及其內頁交易明細,並請補摺至最新交易日期)。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如有其他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㈣如有其他動產(如車輛、機器、廠房設備、存貨、原料等),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數量、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㈤請提出桃園市○○區○○街00號1樓之89、桃園市○○區○○街00號1樓之90之房地之交易市值證明,並就上開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數額、清償情形、債權餘額為說明及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如有經查封、扣押或強制執行中,請說明該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㈥最近五年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聲請人應提出記載全部債權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 或暱稱表示)、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名稱(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營業所地址、統一編號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金融機構、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據、借貸契約、借款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說明下列事項:㈠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並檢附各項債權證明(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勿以LINE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四、債務人清冊應記載下列資料: ㈠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 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㈣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㈤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 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如有,薪資收入為何?有無其他 收入為何?並應提出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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