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DV-113-破-13-2024111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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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鄭瑞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提出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等文件,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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