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DV-113-破-16-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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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為弘笙科技有限公司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應於本裁定 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 一、依聲請人陳報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未據繳納,請先補繳。 二、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清算人就任後如何調查該公司之財產。 諸如最近五年之「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及最近五年度所得清單、於國內外各金融機構開戶情形及其信用貸款額度暨餘額、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三、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清算人就任後如何依公司法第88條規定 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並對於明知之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如何認定各債權人之債權及其數額。諸如刊登公告之報紙、通知特定債權人之文書及送達回證、債權人提出之債權憑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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