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V-113-簡上附民移簡-49-20250311-1

字號

簡上附民移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9號 原 告 吳稚羚 被 告 張仁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事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為國內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本院民國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因被告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歷次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