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V-113-簡上附民移簡-49-20250311-1
字號
簡上附民移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9號 原 告 吳稚羚 被 告 張仁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事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為國內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本院民國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因被告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歷次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