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DV-113-簡上-286-20241226-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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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就上訴人李東凱與被上訴人黃凱筠間113年度簡上 字第28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李東凱提起反訴請求損害 賠償,聲請人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8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李東凱提起反訴,聲請人已受讓上訴人李東凱所轉讓損害賠償債權新臺幣10,000元,故聲請參加訴訟、保全證據等語。 二、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 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59條第1項分別有明定。是得為訴訟參加之人為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又上開法條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因第三人所輔助之當事人敗訴,其私法上地位將受不利益者而言。本件上訴人李東凱所提反訴已經本院另為裁定駁回,是聲請人聲請訴訟參加及保全證據部分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訴訟參加、保全證據,均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蔡汎沂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