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V-113-簡上-308-20241118-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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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廖澤隆 被 上訴人 郭美蘭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 月26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7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有明定。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均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705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所提民事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僅再次重複其於原審之抗辯。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