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DV-113-簡上-31-20241211-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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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洪儀欣 訴訟代理人 洪玉如 被 上 訴人 黃雪美 訴訟代理人 黃朝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 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士傑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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