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V-113-簡上-357-20241227-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陳宏彬 被 上訴人 陳宜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 本院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2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0月間,將其申設之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合稱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下稱其所屬詐欺集團為系爭詐欺集團)。而系爭詐欺集團於111年10月26日、27日向上訴人佯稱需簽署金融協議並匯款才能解除無法下單之問題等語,致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後,旋遭系爭詐欺集團提領一空,上訴人因而受有新臺幣(下同)31萬9,922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有利於上訴人之判決等語。 三、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 訴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對帳單、活期性存款明細查詢結果、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帳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對帳單、永豐商業銀行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擷圖、第一商業銀行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查詢明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331、42332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影本為證(見豐簡卷第21頁、本院卷第49頁至第61頁、第113頁至第122頁),核與上訴人所述相符。又被上訴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上訴人之主張為真實。而被上訴人雖非實際提領上訴人受詐騙款項之人,然其任意將系爭帳戶提供予他人,容任他人以系爭帳戶供作不法使用,係對於系爭詐欺集團之詐欺不法行為予以助力,依民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是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1萬9,922元,即屬有據。上訴人另以選擇合併之關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同一聲明之請求,即毋庸再為審酌,附此敘明。 (二)次按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 利息,民法第213條第2項亦有明定。該利息旨在賠償請求權人不能使用金錢原本期間之收益,利率未經當事人約定,亦無法律可據,應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按週年利率5%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3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上訴人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受有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業如前述,依前揭說明,上訴人得請求各自上開日期翌日起算之利息。而上訴人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2月21日(起訴狀繕本於113年2月20日送達被上訴人,見豐簡卷第59頁)起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31萬9,922元,及自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1 111年10月26日19時12分許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1年10月26日20時1分許 4萬9,989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111年10月26日20時2分許 4萬9,985元 4 111年10月26日20時7分許 4萬9,989元 5 111年10月26日20時9分許 4萬9,985元 6 111年10月27日0時4分許 4萬9,989元 7 111年10月27日0時13分許 4萬9,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