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DV-113-簡上-406-20241023-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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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陳穎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永春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 中簡易庭所為112年度中簡字第3844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9425元( 計算式: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核定之房屋價額5萬 1960元+原判決命給付之租金、水電費9萬7465元=14萬9425元, 原判決命給付之違約金1萬元則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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