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V-113-簡上-434-20241210-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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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34號 上 訴 人 何淑琴 視同上訴人 何寶順 陳妹蓮 何德龍 何莉雯 王睿謙 何國銘 林何素媛(即何陳凉之繼承人) 何素霞(即何陳凉之繼承人) 何素貞(即何陳凉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王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何素媛、何素霞、何素貞為視同上訴人何陳凉之承受 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視同上訴人何陳凉於民國113年8月31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林何素媛、何素霞、何素貞、何龍,何龍於113年10月16日聲明拋棄繼承,其餘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此有何陳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113年度司繼字第4387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以認定。繼承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林何素媛、何素霞、何素貞為視同上訴人何陳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