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3-簡上-497-20241030-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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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97號 上 訴 人 姚玉雪 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韋鋒、張騰睿即莊祐誠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不利 上訴人之部分,除原審判命被上訴人張騰睿即莊祐誠給付新臺幣 (下同)1,537,717元外,請求被上訴人張騰睿即莊祐誠再給付1 60,766元,合計共1,698,483元,並請求被上訴人李韋鋒就前開 金額負連帶賠償責任,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698,48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6,745元,扣除前繳納之裁判費24,369元,上訴人尚 應補繳2,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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