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V-113-簡上-518-20250311-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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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張國俊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朱步倫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律師 羅閎逸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朱立洧即朱金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日下午2時55分, 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 定於同年3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張國俊受領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額、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朱步倫、朱立洧即朱金星是否請求扣除該金額等節,有所疑義,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