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V-113-簡上-550-20241015-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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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50號 附帶上訴人 蕭妤蓁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張周秀美間返還押金等事件,附 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 第14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附帶上 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 法,因此,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1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 上訴,特此裁定。又附帶上訴人未檢附附帶上訴狀繕本,應併提 出附帶上訴狀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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