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V-113-簡上-569-20241024-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69號 附帶上訴人 吳嘉丞 法定代理人 蔡淑梅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蔡阿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臺中簡易 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4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 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因此,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 94年度台抗字第2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1,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 2,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