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DV-113-簡上-584-20241112-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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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84號 上 訴 人 何明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順明等人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4月23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290號第1審簡 易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爰依同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前開程式欠缺,逾期未補正即以上訴 不合程式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