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3-簡上-584-20241209-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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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84號 上 訴 人 何明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順明等人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4月23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290號第1審簡 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前經原審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裁定,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並命上訴人補 繳第2審裁判費2萬6002元,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13年9 月12日113年度簡抗字第31號裁定,廢棄原裁定,改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766萬3210元確定。則本件應徵第2審裁判費11萬53 99元,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2萬6002元,不足8萬9397元(11萬 5399元-2萬6002元=8萬939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 項準用第444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8萬9397元,逾期未補正即以上訴不 合程式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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