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V-113-簡上-660-20250107-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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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60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許瑞榮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孫愷晨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7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 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因此,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附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24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