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DV-113-簡抗-38-20241111-2
字號
簡抗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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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抗字第38號 抗 告 人 吳昱昇 相 對 人 許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民事合議庭於民國113 年10月23日所為之第二審裁定(113年度簡抗字第38號),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吳育昇」之記載,應 更正為「吳昱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