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簡抗-47-20241223-1
字號
簡抗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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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抗字第47號 抗 告 人 黃江恩沛 相 對 人 彭政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 月17日113年度全事聲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暨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6日向伊借款 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迄今尚積欠伊32萬元。原法院認兩造已無債權存在,駁回伊假扣押之聲請,顯有不當。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許伊假扣押之聲請。 二、查:抗告人就系爭借款,對相對人起訴請求,業經本院臺中 簡易庭於113年5月31日以113年度中簡字第795號判決認相對人已清償系爭借款,據以駁回抗告人之請求。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同年6月28日以113年度中簡字第795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確定等情,有該判決、裁定附於原審卷可稽。準此,抗告人對相對人既無系爭借款債權存在,則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1月17日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89號(下稱原處分)准許抗告人為假扣押,容有未當(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參照),原法院乃依相對人之異議,撤銷原處分,並駁回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理由固有部分未洽,惟其結論仍屬正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