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V-113-簡聲抗-17-20241108-1
字號
簡聲抗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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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聲抗字第17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9日 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人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聲字第144號裁定,提起抗告,前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7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上開補費裁定、送達證書可證(本院卷13-15頁),抗告人應依法補繳裁判費,然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證,故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